
修訂後的《婚姻登記條例》共 6 章 28 條
自 2025 年 5 月 10 日起施行。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變化:

- 取消戶口簿限制
:舊條例中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需提交戶口簿,新條例明確取消戶口簿作為結婚或離婚登記的必需材料,內地居民僅需提供身份證及無配偶聲明即可辦理,減少了因戶籍問題引發的家庭矛盾,簡化了登記流程。 
- 實行婚姻登記 「全國通辦」
:舊條例要求內地居民需在一方戶籍地辦理婚姻登記,跨省辦理程序複雜。新條例全面推行 「全國通辦」,依托全國婚姻基礎資訊庫及跨部門資訊共享機制,內地居民可在全國任一婚姻登記機關完成業務辦理,極大提升了便利性。

- 強化反拐賣與反家暴幹預機制
:新條例新增規定,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登記時,若發現疑似被拐賣、綁架的婦女或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,需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,並協助受害人獲取救助,填補了舊條例在保護弱勢群體方面的空白。 - 婚姻家庭服務專業化
:新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加強婚姻家庭輔導服務體系建設,引入婚姻家庭輔導師等專業人員,提供婚前教育、家庭關系調解等服務。舊條例雖提及輔導服務,但未明確具體措施和職責分工。

- 治理高額彩禮,倡導文明婚俗
:新條例首次將 「治理高額彩禮」 寫入法規,要求地方政府通過宣傳教育引導公眾樹立正確婚戀觀,倡導簡約適度的婚俗文化,推動移風易俗,舊條例對此類社會問題未作直接回應。

- 資訊聯網核驗與信用懲戒雙重保障
:新條例規定,婚姻登記機關需通過全國聯網系統核驗當事人身份及婚姻狀況資訊,確保登記合法合規。同時,對出具虛假證件或聲明的當事人,將依法追責並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,強化了法律威懾力。舊條例雖要求材料真實性,但未明確信用懲戒機制。

- 融入親情元素的頒證儀式
:新條例首次提出,婚姻登記機關可為當事人提供個性化頒證儀式服務,並鼓勵邀請雙方父母等親屬參與,以增強婚姻登記的儀式感和家庭責任感,舊條例未對此作出具體規定


- 離婚冷靜期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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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 《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》之日起三十日內 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,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《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》,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-
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,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,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。

- 離婚登記流程
- 申請
: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,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,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(兩岸婚姻需要回大陸方戶籍地民政局), 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,內地居民只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本人的結婚證。 - 受理
: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,初審無誤後,發給《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》。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,不予受理。 - 冷靜期
:按上述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執行。 - 審查
: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,雙方當事人應當持《婚姻登記工作規範》第五十五條第(四)至(七)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,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。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,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,不予辦理。 - 登記(發證)
: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,予以登記,發給離婚證。
- 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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