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月25日,在最高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,最高檢黨組成員、副檢察長、全國婦聯副主席葛曉燕介紹,隨著社會交往方式的多樣化,檢察機關依據刑法、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,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係認定屬於家庭成員關係,並將家庭成員立身傷害之外的精神認同更加暴力。
以前大家都覺得,「家人」就得是領了結婚證書的夫妻、有血緣的親人,或是收養的家人。但現在不一樣了,很多人結婚前會先同居,一起過日子、分擔開銷,跟夫妻沒差多少。但一旦遇到家暴,因為沒領證,受害者想維權就特別難——報警吧,可能會被說「這是你們私事,不是家庭成員間的家暴」;想申請人身保護令,也因為「不是一家人」被卡住,只能自己硬扛。
現在這個認定一明確,就解決了這個大麻煩。例如之前的包麗案,還有馬某某虐待同居伴侶的案子,都是因為同居時遭到長期精神控製或虐待,最後出了人命。正是因為把他們認定成“家庭成員”,施暴者被按虐待罪判了刑。要是沒這個認定,施暴者可能就不會受到這麼重的懲罰,受害者的冤屈也沒處說。

為擺脫家庭暴力實施傷害或殺害行為的視情節依法從寬
對於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或為擺脫家庭暴力,在恐懼、無助等狀態下對施暴者實施傷害或殺害行為的,充分考慮作案動機、犯罪情節等,依法從寬處理。

檢察機關應依據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、手段的殘忍程度,防衛人所處的環境、面臨的危險程度、採取的製止暴力手段、造成施暴人損害的程度,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綜合判斷,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,依法敢於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訴決定。

遭家暴女性如何有效維權
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既可以撥打110報警求助,也可向加害人或受害者所在單位、當地村(居)民委員會、婦聯組織等尋求協助。
若進行報警求助,需保留好報警回執,必要時可申請出具《家庭暴力告誡書》。如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,可以向法院申請《人身安全保護令》。特殊情況下近親屬、公安機關、婦聯組織、村(居)民委員會、救助管理機構也可以代為申請。
需明確,同居認定為家庭成員≠等同夫妻,財產仍依出資劃分,不按夫妻共同財產算;
但遇家暴可像夫妻般報警、申請人身保護令,不再因沒領證維權無門,受害者家暴防衛也會從輕處理。
現在婚前同居很普遍,此前沒法律認定,同居遭家暴常只能忍氣吞聲,如今長期穩定同居受反家暴法保護,家暴皆違法。
這不是弱化婚姻,而是法律適配現實,讓穩定親密關係者都獲法律保護,同居遇家暴有法可依,施暴者需擔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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